(2015)运盐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杨雪峰、黄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杨雪峰,黄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雪峰,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巧萍,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第4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雪峰、黄巧萍账户存款十五万零三百三十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