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某涛与万某朝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涛,万某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涛被执行人万某朝高某涛诉万某朝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某朝已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