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影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孙影,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平安镇大房村。被执行人XX,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清水镇永红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影与被执行人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2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