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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丙春盗窃、张某某、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丙春,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丙春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丙春及其辩护人宋文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北关优力克爵士台球室门口,趁门口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北关优力克爵士台球室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7790元。2、2015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湍河西路“周记大排档”附近,趁河边无人看管车辆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湍河西路“周记大排档”花带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2000元。3、2015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宝天曼商城友谊服饰广场附近,趁广场门口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宝天曼商城友谊服饰广场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10T-2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6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村民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10T-2型踏板摩托车价值882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失主。4、2015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人民医院南门诊楼西侧停车场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城关镇人民医院南门诊楼西侧停车场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A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A型踏板摩托车价值60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失主。5、2015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人民医院北住院楼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城关镇人民医院北住院楼台阶下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10T-L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WH110T-L型踏板摩托车价值7920元。6、2015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名尧超市附近,趁超市门口无人看管车辆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名尧超市门口路沿石上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6240元。7、2014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人民医院北住院楼停车场东侧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城关镇人民医院北住院停车场东侧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6400元。8、2014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北关壹加壹超市门口附近,趁超市门口无人看管车辆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杨某甲停放在北关壹加壹超市门口路沿石上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焦庄社区居民马某某,后马某某发现该车有问题,遂将该被盗摩托车推至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经网上比对,发现该摩托车系内乡县公安局上网的被盗摩托车,后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将被盗摩托车还给受害人杨某甲。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价值756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失主。9、2014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集贸市场西头佳缘网吧门口附近,趁门口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李某乙停放在集贸市场西头佳缘网吧门口西侧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T-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25T-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6084元。10、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人民医院南门诊楼西侧停车场附近,趁门口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城关镇人民医院南门诊楼西侧停车场附近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价值836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失主。11、2014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湍河西路“阿里酸菜鱼大排档”附近,趁河边无人看管车辆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崔某某停放在湍河西路“阿里酸菜鱼大排档”花带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5220元。12、2014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北关品鑫茶餐厅大门口附近,趁门口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于某某停放在北关品鑫茶餐厅大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南召县太山庙乡横山村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25-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738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失主。13、2013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北关万德隆超市对面温州鞋城门口附近,趁门口无人看管车辆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温州鞋城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3200元的价格销赃给南阳市南召县小店乡四场村村民杨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价值748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失主。14、2013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丙春携带自制六棱形“别子”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滨河西路教堂对面广场附近,趁广场无人看管车辆之际,使用随身携带六棱形“别子”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教堂对面广场北侧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4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南阳市南召县太山庙乡安庄村村民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五羊本田125T-3B型踏板摩托车价值792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失主。综上,被告人杨丙春共盗窃作案14起,涉案价值95174元;已追退失主7辆摩托车价值53520元,其余7辆未退价值41654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涉案价值8820元(已退);被告人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涉案价值7380元(已退)。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杨丙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杨丙春、张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宋文绪对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次数、事实不持异议,其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系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基本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丙春供述:(1)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南阳没有事情做,就想到内乡县偷个摩托车,想好后,我就带上从网上买来的作案工具,从南阳国道上坐班车到达内乡县,到内乡县后大概晚上七点多了,我就徒步在街上转,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我转到县城一个茶餐厅门口时,看见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停靠在茶餐厅门口,我看四周没人,我就又转了一圈返回来,看见还在门口停放着,接着我就转到摩托车跟,用胳膊碰了一下摩托车把,然后就坐到摩托车上假装打电话,边用别子撬摩托车,撬了几十秒钟,摩托车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2)2015年春上我带着作案工具到内乡县,就在内乡县城街上转,当时走在河边的绿化带里,看见绿化带里停放有摩托车,人们都在河堤下吃饭。就想在这里偷一辆,观察了一会,我就走过去坐到摩托车上,假装边打电话,边用别子撬摩托车,撬了几十秒钟,摩托车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3)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南阳没有事情做,就想到内乡县偷个摩托车,想好后,我就带上从网上买来的作案工具,从南阳国道上坐班车到达内乡县,到内乡县天都黑了,我就徒步在街上转,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我转到车站对面的路边时,看见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停靠在一个卖衣服店门口,我看四周没人,我就转到摩托车跟,坐到摩托车上假装打电话,边用别子撬摩托车,撬了几十秒钟,摩托车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4)2015年春上的一天,我带着作案工具从南阳坐车到内乡县,到了后就先在内乡县城街上转,转到县医院住院部对面的楼下时,看见楼下停了一列车,但没有看车的,我就观察了一会,发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停在那里,我就走过去坐到摩托车上,坐了一会,看没有人,我就开始偷偷的撬车,将摩托车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5)2015年春上的一天,那天我想到内乡偷个摩托车。我带着作案工具从南阳坐车到内乡县,到内乡县时,天都快黑了,我就转到内乡县医院住院部,想着在医院里偷个摩托车。转了一会儿后,看见有个白色踏板停在医院台阶下,当时人来人往的,我看摩托车没有主人,我就坐到摩托车上,假装打电话,然后用别子撬摩托车,摩托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6)2015年春上我带着作案工具到内乡县,就在内乡县城街上转,当我转到名尧超市门口,看见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停在超市门口,我就蹲在路对面观察了一会,发现没有人,我就走过去坐到摩托车上,假装边打电话,边用别子撬摩托车,撬了几十秒钟,摩托车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7)2014年年底到2015年春上的一天,那天我想到内乡偷个摩托车。我带着作案工具从南阳坐车到内乡县,到内乡县大概下午了,我就在河边转着玩,等到天黑时,我就转到内乡县医院住院部,进到住院部侧面的停车场里。这个停车多的地方没有看车的人,我看有个白色踏板停在边上,我就转到摩托车跟,坐到摩托车上,用别子撬摩托车,摩托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8)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我带着作案工具从南阳坐车到内乡县,到了后就先在内乡县城街上转,转到壹加壹超市门口的路沿石上,看见停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我观察了一会,我就走过去坐到摩托车上,假装边打电话,边用别子撬摩托车,撬了几十秒钟,摩托车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9)2014年秋天的一天,那天我想到内乡偷个摩托车。我带着作案工具从南阳坐车到内乡县,到内乡县大概都下午了,我就在河边转着玩,等到天黑时,我就转到车站对面的路上,然后向右走,然后看见有个网吧门前停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接着我就转到摩托车跟,坐到摩托车上,用别子撬摩托车,摩托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10)2014年八月份的一天,我带着作案工具从南阳坐车到内乡县,到了后就先在内乡县城街上转,转到县医院住院部对面的楼下时,看见楼下停了一列车,但没有看车的,我就观察了一会,发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停在那里,我就到这辆摩托车旁边,装作是这辆摩托车的主人在摩托车上坐着,趁周围没人注意,我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插到钥匙孔里面,用手一拧,便将锁打开,接着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11)2014年春上的一天我带着作案工具到内乡县,就在内乡县城街上转,当时走在河边的绿化带里,看见绿化带里停放有摩托车,人们都在河堤下吃饭。就想在这里偷一辆,观察了一会,看见绿化带里停放有一辆白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我就走过去坐到摩托车上,假装边打电话,边用别子撬摩托车,撬了几十秒钟,摩托车撬开了,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12)2014年年初的一天,我带着作案工具在内乡县城街上闲转寻找下手目标,后来转到县城一个叫品鑫茶餐厅附近发现品鑫茶餐厅门口外面停放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我就观察了一会,我就直接走过去坐到摩托车上假装边打电话,趁人不注意,我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插到钥匙孔里面,用手一拧,便将锁打开,接着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13)2013年十一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带着作案工具从南阳坐车到内乡县,到了后就先在内乡县城街上转,转到万德隆对面温州鞋城门口停了一辆摩托车,我就到这辆摩托车旁边,装作是这辆摩托车的主人在摩托车上坐着,趁周围没人注意,我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插到钥匙孔里面,用手一拧,便将锁打开,接着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1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我带着作案工具在内乡县河边沿着公路往南边走,一直附近发现品鑫茶餐厅门口外走到教堂东边小广场发现在广场一角停放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我就观察了一会,我就直接走过去坐到摩托车上假装边打电话,趁周围人不注意,我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插到钥匙孔里面,用手一拧,便将锁打开,接着我就骑着偷来的摩托跑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24日中午,我在南阳市58同城网上看见有个叫李某某的在网上发布卖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我就打电话与李某某联系。2015年3月26日下午一点多,李某某约我在南阳市老312国道云河国际西边紧挨着的巷道里,我俩讨价还价,最后是6000元成交,李某某给我一张摩托车发票和卖车协议书,我要其他手续,他说随后给我,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后我看发票上有个卖摩托车的电话,3月30日中午我就打这个电话,说是我的车手续丢了,询问补手续需要啥,到3月31日中午我到内乡补手续时被你们公安民警抓走了,我才知道这摩托车是偷的。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份,我当时在我们庄上遇见杨丙春,他当时骑着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他对我说他有个朋友现在出去打工了,留这个摩托没人骑,想处理了。我说多少钱。他说1500元。我看摩托很不错。我就说你给你朋友说说1000元卖给我算了。他说行。后来,我们都到南阳干活了。在南阳我们联系到一起,他当时就把这辆白色踏板骑着。后来,他就把摩托1000元卖给我了。到2014年底我才把1000元在南召太山庙家里给了他。后来,听说杨丙春被抓了,我就让我老婆把摩托车推到我们支书那里,支书就把我的摩托车推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一查,我买的摩托车是偷来的。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昨天晚上我大概在22点20分左右,骑着摩托车到内乡县北关优力克爵士台球室去玩,我当时把摩托车停在台球室门口,然后就上去玩了,到大概十一点钟的时候我下来发现摩托车被盗了,后来看监控,大概在22点30多分至40多分,有个男的坐在我摩托车上,装着打电话,然后用个钥匙把我摩托车捅开,往西骑上走了。这个男的大概30岁左右,戴个眼镜,中等体态,上衣是个薄袄子,后面是横道。(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5年4月3日晚8点半左右骑摩托车带着我女朋友贾某某到内乡县花园后门对面“周记大排档”吃饭,当时我把摩托车停放在“周记大排档”花带处,吃过饭后发现我摩托车不见了。(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5年3月16日下午7点多,我把我的摩托车停放在我店(友谊服饰)门口,9点半左右,我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就报警了。通过看监控,是被一个年轻男子偷走了。(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5年1月份13日18时许,我到内乡县医院门诊楼给我丈夫赵某某送衣服,18时50分左右我到县医院门诊楼,我把车放在县门诊楼大门口西侧柱子旁,进医院坐了有20分钟,出来走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喊我丈夫出来在县医院附近找了一圈没找到后我就打110电话报警了,停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昨天晚上7点半左右我骑辆踏板摩托车带着我妹子孙某甲一起到县医院北楼住院部看我母亲,我丈夫骑辆电动车和我们一起去的医院,我们到医院后,我把摩托车停放在住院部院内大门台阶下,当时和我丈夫的电动车停在一起,到晚上8点40分左右我和我妹子、我丈夫从病房出来准备回家,到住院部院内台阶处发现我踏板摩托车没见了,我们就在院内找了一圈没找到后我就打110电话报警了,停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还和我们一起去医院监控室查看监控。(6)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我在内乡县名尧超市上班,今天下午我大概在五点钟的时候,我骑辆踏板摩托车去上班,当时我把摩托车停在十字街农行门口北侧的路沿石上面,当时没有上大锁,只是把车把锁着,等十点半钟下班的时候,我去骑摩托车的时候,发现被盗了。(7)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12月29日下午4点多我骑摩托车到县医院看病号,不到五点的时候我从医院骑摩托车出去办事,到五点半我又进了县医院北院内,把摩托车还停放在北院东侧的停车场平台下东侧,后来我就到住院楼一楼看病号,直到7点20分左右,我想出来把摩托车挪挪地方,谁知道摩托车被人给偷走了,后来我就报警了。(8)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4年11月09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到内乡县北关壹加壹超市买东西,当时我想着就去买点菜很快就出来,所以停好摩托车只锁了车把就去超市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从超市出来,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在附近找了找没有找到,我就报警了。(9)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3号,我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个出售摩托车的信息,我通过电话联系,然后在25号下午我们约定在南阳市信臣路路北经过商议价格为4000元,并且签订了买卖协议,对方把摩托车及车辆行驶证给了我。过了两天我骑着摩托车找我一个维修摩托车的朋友,他看了我的行车证后对我说不对,你的车有问题,行车证是假的,我就赶紧骑着摩托车来到高新区派出所,经过警察在网上查找,查出我所购买的摩托车是盗抢车辆。(10)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10月14日下午大概五点多,我骑摩托车到内乡县集贸市场西头的网吧去玩,当时停放的车比较多,我就把自己的摩托车停在网吧巷口的路边,进去玩。一直到15号的早上8点左右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后来我们到网吧去查看监控,发现在今天早上凌晨2点46分左右,只看到有个人的腿,从东边步行过来,来来回回几次,先试探试探,后来推上我的摩托车往东走了。(1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8月19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把摩托车停放在县医院门诊楼前西侧的停车场处,车头朝南停放,旁边停的车辆也不多,我到北院住院部去看病人,一直到晚上7点半左右我过去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后来我就报警了。(12)被害人崔某某陈述:2014年6月6日晚上8点多,几个同学约一起到河边的阿里酸菜鱼吃饭,于是我就骑着摩托车去了。到地方后我把摩托车停放在饭店对着的河提上来至滨河路之间的绿化带里。晚上10点多我们吃完饭从下边上来发现原本停放在那里的摩托车不见了,找了一圈也没找到,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了。(1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4年1月5号晚上六点多我和朋友李某某骑摩托车到内乡县十字街旁的品鑫茶餐厅去喝茶,我当时把摩托车停在楼下,等到10点多我们出来走时发现摩托车没有见了。(14)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3年11月27号下午6点多我把我摩托车停放在温州鞋城门口南边树底下,我当时没上锁,把也没锁,我就到杨记烧鸡吃饭,8点多我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四处找过后,我就打了报警电话。(1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10月13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骑着我的摩托车到内乡县湍河西路教堂对面的夜市摊下面钓鱼,我把摩托车停放在教堂对面的广场上,到晚上12点多的时候,我从河边上来,就发现我的摩托车被盗了。3、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的摩托车被盗的情况。(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张某某摩托车被盗的情况。(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儿媳刘某某的摩托车被盗情况。(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妻子孙某某的摩托车被盗情况。(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同事吴某某摩托车被盗的情况。(6)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某甲的摩托车被盗的情况。(7)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老表杨某甲的摩托车被盗情况。(8)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李某乙的摩托车被盗情况。(9)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张某甲的摩托车被盗情况。(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朋友于某某的摩托车被盗情况。(11)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乙的摩托车被盗情况。(12)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弟刘某己的摩托车被盗情况。(1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己的摩托车被盗情况。4、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2)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3)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4)被盗车辆的销售发票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已对被盗车辆进行了价格鉴定。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人杨丙春及其辩护人宋文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丙春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明,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丙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摩托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丙春多次盗窃,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及人身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丙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杨丙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所盗窃李某某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7790元;杨某某摩托车价值2000元;孙某某摩托车价值7920元;吴某某摩托车价值6240元;李某甲摩托车价值6400元;李某乙摩托车价值6084元;崔某某摩托车价值5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平审判员  朱国旺陪审员  杨广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