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秀通与徐杨春、刘亚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通,徐杨春,刘亚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49-1号原告叶秀通。被告徐杨春。被告刘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通与被告徐杨春、刘亚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秀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徐杨春、刘亚丽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叶秀通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A栋1层XXX号、XXX号房产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二、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徐杨春、刘亚丽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