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陈德信。委托代理人郝守勇,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德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