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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2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负责人胡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生,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尹文佳,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二亿八百零六万四千七百六十八元,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送达了(2015)二中执字第01281号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送达了(2015)二中执字第0128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由于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债权人民币二亿八百零六万四千七百六十八元及利息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