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超与被执行人鞠世礼、王江、陈军、刘春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超,鞠世礼,王江,陈军,刘春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超,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穆棱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王志先,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供电局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鞠世礼,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穆棱镇兽医院工人,现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王江,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穆棱镇卫生队职工,现住穆棱镇春利委3组。被执行人陈军,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穆棱镇卫生队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9委1组19号。被执行人刘春一,男,汉族,穆棱镇水利站职工,现住穆棱镇河东黎明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鞠世礼、王江、陈军、刘春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军、鞠世礼、王江、刘春一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军、王江、刘春一在农业银行穆棱镇分理处卡号分别为6228480208201759379、6228480808201759577、6228480200731005811鞠世礼在穆棱市信用社卡号为6212280004000611341的工资收入,并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