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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8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红伟,37岁,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易红伟的房产。因对该房产的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时间跨度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具体的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故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