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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50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江南街道。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杨 飞代理审判员 邓 爽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