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建军申请执行余四、赵牡丹、余洁婚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余四,赵牡丹,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23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余四,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赵牡丹,女,4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余洁,女,2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建军申请执行余四、赵牡丹、余洁婚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前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