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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迅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美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迅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美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42号原告东莞市迅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雄环。委托代理人周欣儿,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美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祥。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产品款145166.1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模具款62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8月7日,利息为275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模具及产品,被告尚欠如上款项未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货款:原告提交对账单和送货单,显示被告未付货款145166.14元;二、模具款: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和采购合同中的模具型号一致,可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制作模具并加工产品,模具款624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三、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2日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模具款,原被告约定自开模三个月内正常对账,付款从对账后月结60天,从开模起至第三个月未对账模具,在第三个月自动对账,并于60天付款。被告最后采购模具时间为2014年8月,按照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相应的模具款。原告请求自2014年11月5日起支付模具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美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迅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5166.14元、模具款人民币624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45166.14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以62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迅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9元、保全费1593元,由被告深圳市鑫美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815元,由原告东莞市迅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记员黄永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