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乙琴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824号原告周某某,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某甲,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某乙,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某丙,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