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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朱少林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朱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384-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朱少林,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朱少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朱少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修理费12235元。执行中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现正在履行中,本案一时不能执结,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