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滕学森与孟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学森,孟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5号原告滕学森,无职业。被告孟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滕学森诉孟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孟苇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学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