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滕学森与孟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学森,孟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5号原告滕学森,无职业。被告孟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滕学森诉孟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孟苇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学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