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浦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告: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浦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浦某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对被告浦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