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宣兆会与王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兆会,王秀华,陈海山,王艳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宣兆会,住所地榆树市。申请执行人王秀华,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陈海山,地址榆树市。被执行人王艳书,地址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宣兆会、王秀华与被执行人陈海山、王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0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海山、王艳书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 佟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