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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931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月17日20时46分许,驾驶湘A×××××出租车沿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湘雅医学院前地段时,恰遇被害人尹某在该地段由北往南沿人行横道过道路。由于被告人黄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行车过程中对前方道路情况注意不够、未主动避让前方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行人,致使被告人黄某所驾车辆右前部碰撞被害人尹某身体,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尹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立即拨打了110,救助被害人尹某至湘雅附三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投案。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尹某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所属单位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向被害人尹某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630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黄某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本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不当驾驶碰撞被害人尹某,致其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本院认为,原审根据黄某犯罪行为、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代理审判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