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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鸿君诉刘毅、姚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君,刘毅,姚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29-1号申请执行人陈鸿君,女,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姚暖,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鸿君与被执行人刘毅、姚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鸿君借款本金362000元及利息(以未归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4日起支付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3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毅、姚暖存款或其它收入37554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