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六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李宏力与温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力,温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302号原告李宏力,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温灵春,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李宏力因与被告温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温灵春名下的位于偃师市丹尼斯西步行街宏发小区2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房产,原告李宏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偃师市恒硕新都汇小区第1幢3单元1204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温灵春名下的位于偃师市丹尼斯西步行街宏发小区2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刘建明代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 郭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