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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鲁启玉与徐拥军、黄天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启玉,徐拥军,黄天夏,丁立华,徐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鲁启玉。被执行人徐拥军。被执行人黄天夏。被执行人丁立华。被执行人徐桉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徐拥军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东湖一路6号(机械厂知青楼、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房屋过户到鲁启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泽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