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易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易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世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金昌易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世英,金川集团公司建材公司职工。原告金昌易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晓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龙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世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此案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规约,约定原告为新金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0.36元收取,公摊电费按每户每年20元收取,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水费按实际用水和金昌市标准收费。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1000.4元、公用电费60元、垃圾处理费72元,经催要不交,现要求被告交纳以上费用合计1132.4元,承担违约金340元,共计1472.4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世英系本区新金源住宅小区业主,2011年7月原告金昌易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规约,该规约约定原告为新金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0.36元收取,公摊电费按每户每年20元收取,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水费按实际用水和金昌市标准收费。不按时间交纳费用,应当补交费用并从逾期之日按3‰承担违约金。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1000.4元,公用电费60元、垃圾处理费72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规约、收费登记证金昌市物价局财政局文件等在案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金昌易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被告孙世英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承担其他各项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之违约金请求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世英支付原告金昌易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00.4元、公用电费60元、垃圾处理费72元,承担违约金230元,合计1362.4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