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逯伟与薛远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伟,薛远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逯伟。被告薛远岱。本院在审理原告逯伟与被告薛远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140元,共计2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