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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逯伟与薛远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伟,薛远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逯伟。被告薛远岱。本院在审理原告逯伟与被告薛远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140元,共计2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