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广知与田中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知,田中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张广知,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田中山,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知诉被告田中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