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秀云与贾长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秀云,贾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099-1号申请人江秀云,农民。被执行人贾长山,职工。江秀云申请执行贾长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