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风诉忠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钟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张风,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钟伏良,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风与被告钟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撤回对被告钟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文焕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