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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双喜与岳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双喜,岳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梁双喜,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银川市。被告岳士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大武口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梁双喜诉被告岳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双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200元,由原告梁双喜负担。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梁双喜案件受理费1900元。审 判 长  姜绍燕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褚彦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