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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锡林与科维同创(厦门)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周锡林,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徐进、陈旭,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维同创(厦门)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村美人山中路289号。法定代表人GARYEDWARDHUTCHINSON,董事长。原告周锡林诉被告科维同创(厦门)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周锡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锡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林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周锡林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宇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