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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与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496号原告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被告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南京银桥市场松孟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钱新宏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