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钰富与王永、李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钰富,王永,李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高钰富。被执行人:王永。被执行人:李奉娟。与王永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高钰富与被执行人王永、李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和顺正邦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钰富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采取划拨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