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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蔡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镇畅家村。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大街武装部小区。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蔡某某追偿权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34464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281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