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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罗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其需要与被告杨某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