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镇迎宾路653号。法定代表人陆丽红,公司经理。被告吴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隆林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思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