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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孟波正与潘成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孟波正,女,193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潘成豹,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波正诉被告潘成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钱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