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44号原告:梁某,女。被告:曹某甲,男。原告梁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家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无法沟通,被告有外遇,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曹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没打原告,我同意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曹某甲于2009年自由恋爱,2010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婚后贷款购买上海大众斯柯达轿车一辆,价值12万元,首付6万元,行驶证记载车主为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曹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一直在被告家生活,随其生活有利于成长,且被告自愿放弃抚养费。财产分割,上海大众斯柯达轿车,属原告所有,贷款由其偿还,原告付给被告车辆首付款的一半,即3万元,较为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曹某乙随被告曹某甲生活,抚养费自理。三、财产分割:上海大众斯柯达轿车一辆属原告梁某所有,其车贷由其承担。原告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曹某甲车辆折款3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