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琅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733538-2。法定代表人:宗海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滁州分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30xxxxxx/26xx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出票人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东广旭铝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6195.15元、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滁州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晨审 判 员 齐丽丽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