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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夏某甲、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夏某乙,女,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夏某甲、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夏某乙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