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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廖某。被告:罗某。廖某诉罗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黄焕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