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廖某。被告:罗某。廖某诉罗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黄焕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