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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蔡宏炎、联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蔡宏炎,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蔡宏炎、联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3154695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本院正另案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蔡宏炎名下的址于福建省厦门市联发五缘湾1号花园二期14号楼(亲海阁)6层601单元房产。因上述房产处置周期较长,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