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曹世洪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世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世洪。委托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9号(融信大厦19-6)。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曹世洪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5日自行撤销了被诉《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上诉人曹世洪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世洪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世洪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