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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鹤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广福、王章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广福,王章红,张金山,彭孝敏,陈林,姚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鹤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文兵(特别授权),鹤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广福,农民。被执行人王章红,农民。系被告陈广福妻子。被执行人张金山,农民。被执行人彭孝敏,农民。系被告张金山妻子。被执行人陈林,农民。被执行人姚春梅,农民。系被告陈林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林、陈广福用保证金60000元抵偿债务后,下余部分被执行人约定给付时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