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小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丁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丁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小字第111号原告丁某某,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丁某甲,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许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