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菊芬与刘玉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龙菊芬,女,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刘玉珍,女,住柳州市。关于龙菊芬与刘玉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菊芬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4年12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玉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秀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