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张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张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05-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向卫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金根,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张金根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根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截至2015年9月15日利息、罚息102299.49元(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按月利率9.63‰计算,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按月利率14.445‰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876.5元、执行费2813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金根所有的某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