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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杨忠盛与杨忠盛、杨丽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杨忠盛,杨丽佳,陈益明,施文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盛。被告:杨丽佳。被告:陈益明。被告:施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杨忠盛、杨丽佳、施文根、陈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0元,由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