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球与被告李金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李跃球。被告李金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球与被告李金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球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李跃球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