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毛智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英,毛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英。被执行人毛智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韶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智勇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47998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