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5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斌与被告王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斌,王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5283号原告孔祥斌。被告王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云水路-部队大院小区9B2-9B5号。负责人高春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淼。原告孔祥斌与被告王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斌、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5日9时30分,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王欢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损。原告认为此事故被告王欢应负主要责任,现来院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24120元、停车费490元、拖车费600元、鉴定费1160元。被告王欢辩称,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辽NS64**号小型轿车沿G102线右侧第一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距前方双黄虚线约五、六十米处,打开左转向灯,在确定后方紧随车辆的情况下左转弯,这时原告驾驶车辆追尾,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超速逆行所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不负责任,有失公正,要求予以纠正。要求原告赔偿答辩人修车费、停车费、拖车费等及车内受伤乘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NS64**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没有经过我们公司定损,交警没有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划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9时30分,原告孔祥斌驾驶辽AU5U**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102线776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王欢驾驶的辽NS64**号小型轿车由地向西左转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损、辽AU5U**号小型轿车内乘员王春英、李丹受伤,辽NS64**号小型轿车内乘员赵凌宇、岳丽娜受伤的后果。案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为:辽NS64**号小型轿车的启始位置与事故成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碰撞前辽NS64**号小型轿车是在双黄线东侧的第一、二排分道线行驶还是在双黄线东侧的第一排机动车道内行驶,故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后,沈北新区交通大队委托辽宁祥通车物财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辽AU5U**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金额为2323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160元,车辆停车费630元、拖车费700元。审理中原告要求停车费、拖车费按实际发生数额赔偿。另查,肇事车辆辽NS64**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王欢,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报告、鉴定费收据、拖车费、停车费收据、原告及被告王欢的行车证、驾驶证,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书等及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依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按照公平原则,本次交通事故以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过部分由被告王欢按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车辆损失23230元、拖车费700元、鉴定费1160元、停车费630元。被告王欢主张原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欢要求原告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车内乘员的医疗费等请求应另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孔祥斌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王欢赔偿原告孔祥斌车辆损失21230元、停车费630元、拖车费700元、鉴定费1160元的50%即11860元;上述款项,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王欢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锦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