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后树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后树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899号。法定代表人卜英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增,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后树斌。委托代理人王凯旋,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烤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后树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后树斌于2013年9月4日进入好烤克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好烤克公司未为后树斌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25日后树斌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2014年7月1日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3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后树斌支付了鉴定费400元。好烤克公司支付后树斌2013年9月工资4543元。后树斌受伤后没有上班,2015年1月31日后树斌申请离职。嗣后,后树斌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好烤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5042.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80元、鉴定费400元。该委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裁决:一、好烤克公司支付后树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5042.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80元、鉴定费400元。仲裁裁决为非终局仲裁,好烤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好烤克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好烤克公司不支付后树斌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为:后树斌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好烤克公司未为后树斌缴纳社会保险,应对后树斌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后树斌的工伤待遇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好烤克公司认为后树斌发生工伤存在过错,后树斌应当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已颁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具体标准。后树斌与好烤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好烤克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后树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树斌垫付的鉴定费,好烤克公司应当支付给后树斌。在审理中,好烤克公司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的计算数额均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认定。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好烤克公司支付后树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5042.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80元、鉴定费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好烤克公司负担。宣判后,好烤克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9月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树斌从事操作工工作,其在上岗前,公司已对其进行了严格培训,但后树斌9月25日就违反操作流程导致受伤,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后树斌答辩认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后树斌因工致伤,理应获得工伤待遇赔偿,现好烤克公司上诉主张该伤害由后树斌违反操作流程导致,但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好烤克公司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昆山好烤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