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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薛维尚、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周小平,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社区齐家湾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31970********。被告薛维尚,男,40岁,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钻采公司职工,住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村子长陵隔壁。被告南海平,男,45岁,汉族,居民,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兰水沟旁。原告周小平诉被告薛维尚、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维尚、南海平经传唤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8日贷给被告薛维尚五万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南海平担保,并由二被告打下欠条。自该借贷关系发生后,被告薛维尚共支付利息壹万元整,之后再未支付过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本息未果,原告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薛维尚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南海平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8日至执行完毕止,月利率1.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薛维尚、南海平经传唤未到庭,也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周小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周小平人洋五万元正,利息壹分五厘,借款人薛维尚,保人南海平,2014年4月8日。2015年5月15日收薛维尚壹万元正”。证明被告薛维尚于2014年4月8日借原告50000元,月利率1.5%,保人为被告南海平。被告薛维尚、南海平经传唤未到庭,无法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周小平所举证据的认证:被告薛维尚、南海平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薛维尚向原告贷款五万元,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南海平担保,二被告打下欠条并签字。之后,被告薛维尚于2015年5月15日清利10000元,之后再未付过本息,原告向被告索要本息未果,原告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薛维尚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南海平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8日至执行完毕止,月利率1.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薛维尚、南海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小平与被告薛维尚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所约定的贷款月利率为1.5%,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周小平与被告薛维尚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薛维尚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南海平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名,即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应对债务人薛维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薛维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小平贷款50000元及从2014年4月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已付的10000元);二、被告南海平对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维尚追偿。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薛维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雯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